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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股权激励计划_济南新三板股权激励模式_青岛晨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青岛晨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12 点击:1100 点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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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机制和股权激励,有什么不同?合伙两字在字面上理解是“合在一起、成为一伙”,那么合伙人自然就是合在一起的一伙人;至于是成为团伙,成为团队,还是成为组织,那就千差万别了!我理解的合伙人机制,就是合在一起的一伙人,基于对“共识、共担、共创、共享和共治”理念的认知,制定合伙使命和价值观,明确合伙的权责体系,建立起核算机制、价值评价和价值分配机制,以及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还有对应的合伙治理规则的一整套体系的统称!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股权激励的误区过度夸大股权激励的作用很多创始人在创业初期为了留住关键人才愿意付出较大比例的股权,以此弥补现金激励能力的不足!但现实情况是,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是互补的工具而非互相替代的关系。单纯的在长期激励上给出的激励并不能解决短期激励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容易留下“画饼充饥”的感觉!在初创企业中,尤其是在近几年火热的互联网创业企业中年轻员工居多,这些年轻人正是处于购房、成家的时期,对工资福利有较大的需求,虽然股权激励也会成为很多有志青年的选项,但毕竟远水解不了近渴.

  这个时候,公司就需要打造公司内部多层次的合伙人机制了,既有基于在职股东的合伙人机制,又有基于中高层核心骨干的事业合伙人机制,以及适应事业部或分子公司的业务合伙人机制.合伙人机制与股权激励的恩恩怨怨谈了什么是合伙人机制,我们回避不了另外一个话题,合伙人机制和股权激励到底是什么关系?如果你将股权激励看作一种企业内部的长期激励,从属于人力资源范畴,那么合伙人机制是股权激励的迭代升级版本;如果你对股权激励有更多了解,你会发现合伙人机制和股权激励的关系其实是一体两面,就像那首诗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菏泽股权激励计划

  以初创公司为例,初创公司是可以基于股东来建立自己的合伙人机制的。初创公司的合伙人应由在职股东构成!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股东不一定在职,可能仅出资或出资源,但合伙人是必须既出钱又出力,因此在职股东一定是合伙人,非在职股东一定不是合伙人;同时,合伙人机制的游戏规则也不同于股东之间基于《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在初创公司进入快速成长阶段,伴随着业务扩张,公司团队也会成长,在股东之外会有中高层管理团队出现,也会有强烈看好自己的业务骨干出现。

  如一定要严格区分二者不同,那么:股权激励从字面上理解更侧重“激励工具”的层面,比较适合科层制组织内部,由上向下推动;而合伙人机制从字面上理解更侧重“人”的层面,比较适合去中心化的平台型组织,由下向上推进!无论股权激励还是合伙人机制,两者在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融合!其实叫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权激励和合伙人机制本质是什么!在一个企业内部,针对不同的群体,有的可能要进行股权激励,有的可能要导入合伙人机制;以平台型组织为例,其中后台往往是科层制结构,中后台的团队的激励还是采取股权激励为宜,而不是导入合伙人机制!